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辽宁省建立工业引智示范企业农业引智成果推 广示范基地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 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辽宁省建立工业引智示范企业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试行办法》
二000年十二月十三日
辽宁省建立工业引智示范企业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工农业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的消化 吸收、经验交流和成果推广,规范工农业引智示范企业和基地的设立与管理,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工业包括冶金、机械、电子、石化、轻纺等产业以及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技术、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农业包括农、林、牧、副、渔等相关产业。引智成果指通过聘请外国专家和派遣技术、管理人员出国培训等方式开发的工业新产品、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农业新品种、新的种植、养殖技术和病虫害防治技术等成果。 第三条 对取得先进、适用、成熟、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工农业引智成果的单位,由省人事厅批准建立工业引智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 业)或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建立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的申请: (一)通过聘请外国专家或派遣技术、管理人员出国培训等方式取得引智成果; (二)拥有较强的技术、管理队伍,具备持续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具备向社会示范推广的条件和能力; (三)引智成果得到转化和推广,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为社会公认; (四)为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重点支持的单位。 第五条 各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建立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申请单位需填写《辽宁省工业引智示范企业申请表》或《辽宁省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申请表》,经本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或省直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外国专家局。 第六条 省外国专家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单位的条件、资信、成果等进行评审后,提出拟建立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的评审意见。 第七条 省人事厅根据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建立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 第八条 建立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的申请,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随时申报。
第三章 优惠政策和义务
第九条 省外国专家局对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提供如下优惠政策: 一、示范企业: (一)优先使用省引智发展基金和省引智成果推广经费,对引智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 (二)优先将示范项目聘请外国专家和进行成果推广列为省引智重点项目,在资金上予以重点支持。 (三)为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的出国(境)培训积极联系境外渠道,优先安排并予以适当资助。 (四)协助举办引智成果推广展示会、经验交流会,大力宣传和推广示范企业的产品和成果。 (五)协助示范企业招商引资,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示范基地: (一)优先使用省引智发展基金和省引智成果推广经费,加强基地建设。 (二)优先安排示范项目聘请外国专家和成果推广为省重点项目,在资金上予以重点支持。 (三)为推广基地示范项目的出国(境)培训积极联系境外渠道,优先安排,并予以适当资助。 (四)协助举办引智成果推广培训班、经验交流会,大力宣传和推广示范基地的产品和成果。 (五)鼓励和协助示范基地以市场手段推广引智成果。 (六)协助基地招商引资,扩大基地推广规模和范围。 第十条 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示范企业: (一)按项目情况制定成果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示范; (二)积极聘请外国专家,进一步提高示范项目质量和档次; (三)积极承办省、市级引智成果现场会或经验交流会; (四)编制项目成果简介和有关技术资料,向全社会进行示范和推广。 二、示范基地: (一)按项目情况制定成果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示范; (二)积极聘请外国专家,进一步提高项目质量和档次; (三)积极承办省、市级引智成果现场会或经验交流会; (四)设立基地标识,编制成果简介和有关技术资料,方便向社会示范和推广; (五)每年年底向省外国专家局呈报年度推广项目总结并接受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的成果推广任务视具体情况以责任书、合同书或其它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省外国专家局统一制作“辽宁省工业引智示范企业”和“辽宁省农业引智示范基地”标牌,并举行授牌仪式。 第十三条 各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省直有关部门对示范企业与基地的成果示范和推广进行日常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 省外国专家局对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进行年度检查,重点检查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在引智成果示范推广过程中是否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对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经批评督促在一年内未作改正的,省人事厅将取消其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六条 对在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省人事厅将予以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辽宁省外国专家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