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明确规定,下列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在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依据《关于印发〈朝阳市人事代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朝人发[1999]32号)规定,朝阳市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档案均由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依据《关于对到民营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问题的通知》(朝公发1999[63]号)规定: 一、 准予办理落户对象 凡参加国家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统招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非农业户口,到民营企业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 落户手续和程序 申请落户人员凭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代理证明》、本人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工作单位招聘合同和本人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市或县(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三、 户口管理 根据民营企业自治、分散的特点,为便于管理,堵塞工作漏洞,经与市人事局协商,由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建立集体户口统一接纳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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